海南省税务局修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
2022-04-29 09:39:04 来源:海南钱生钱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 小编点击 : 636为进一步提高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质量,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决定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进行修改,现公告如下: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推进科学精确执法,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公布)、《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公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审理委员会主任由税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税务局分管政策法规处的副局长担任。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社会保险费处、非税收入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国际税收管理处、督察内审处、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第一税务分局)、稽查局。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案件审理具体工作。”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处主要负责人兼任。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接收、审核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
(二)向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分送书面审理所需的案件材料;
(三)汇总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的书面审理意见,对需补充调查的或意见不一致的进行协调;
(四)对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意见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提出初审意见,提请会议审理;
(五)负责审理委员会会议相关事务,制作会议纪要;
(六)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
(七)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统计、报告和案卷归档等工作;
(八)承担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下列案件,由稽查局提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提请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
(一)罚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督办的案件;
(三)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五)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属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
(一)公安机关已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的;
(二)公安机关尚未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但被查对象为走逃(失联)企业,并且涉嫌犯罪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将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本规程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经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应当将拟处理意见报国家税务总局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5日后可以作出决定。”
六、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补充调查、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拟处理意见报国家税务总局审理委员会备案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七、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要求听证的,由稽查局组织听证。”
八、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自重大税务案件批准受理起5日内,将本规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至九项所列案件材料,分送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进行书面审理。”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稽查局提请审理时,应当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中说明,案件是否存在本规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审理过程中,稽查局发现本规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书面告知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终止审理。案件退回稽查局,由稽查局依据有关规定办理,不再提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十、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审理委员会会议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主持。首先由稽查局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初审意见后,各成员单位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做好会议记录。”
十一、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三款修改为“文书送达后5日内,稽查局应当将相关文书及本规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至第八项资料的复印件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十二、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已经按照本规程规定完成审理但审理委员会修改了稽查局拟处罚意见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再次提出听证要求的,稽查局应当组织听证,并重新提请审理。”
十三、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稽查局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报告已经立案的稽查案件的办理情况,并将已经做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等文书,提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十四、删除附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范本》。
十五、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根据本公告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