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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许可证-海南/海口/三亚代办理机构-钱生钱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2021-09-02 11:01:47     来源:海南钱生钱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 小编点击 : 792

一·设定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受理条件
 
(一)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三)设立内地与台湾合资经营、内地与台湾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内地投资者投资比例不低于51%或拥有经营主导权;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为内地代表,内地代表在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中居多数。(注: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等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原许可证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领许可证,文化主管部门不再履行变更审批手续。)
 
三·办理材料
 
1. 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
2. 3名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
3. 营业执照副本
 
四·办理流程
 

 海南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许可证办理

 
五·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六·代办机构:钱生钱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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